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docVIP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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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急 检检函〔2010〕35号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 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检〔2006〕135号)、《关于下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进出口食品包装是指已经或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包括从国外进口的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进口食品包装),以及国内生产的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出口食品包装)。 本规范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是指经营进口食品包装的国内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和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国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局辖区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的备案申请受理、备案产品抽样、备案条件审核、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对进口或生产食品包装的出口食品企业,如果已将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纳入本企业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体系之内并通过卫生注册登记考核,则视为该企业已获得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资格。 对已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用于盛装出口食品时,按该类商品质量许可要求进行备案(如陶瓷产品)。 进出口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用于盛装食品。对已获备案企业经营或生产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应按照规定实施日常监管和产品周期检验;对未获备案企业经营或生产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应实施逐批检验检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验处)负责全局系统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的管理工作,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工作的各项文件、办法和指令,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全局系统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的备案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开展对首次申请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的评审; (四)负责对全局系统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的审批及发证工作。 第六条 各分支局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的申请受理、抽样、复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首次申请备案企业的预访工作。 各分支局的食品检验部门在出口食品检验放行中,应认真核查食品企业所使用的食品包装是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是否货证相符,并根据出口食品数量核销所使用包装的数量。如果发现食品企业所使用的食品包装可能存在安全、卫生等质量问题,应及时抽取样品,并通知食品包装施检部门处理。如食品进口国对包装提出特殊要求或有相关新法规发布时,也应及时通知食品包装施检部门。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七条 进口商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进口食品包装的成份、助剂涉及安全卫生说明材料; (四)《进口食品包装企业声明》(进口商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要求的自律声明); (五)进口食品包装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如无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进口商可将拟进口的食品包装样品送CNAS认可的实验室检测); (六)存放进口食品包装的仓库平面图及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资料(如进口商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八)原有备案证书的原件(申请复审或换证时)。 第八条 出口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出口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出口生产企业现行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 (四)出口食品包装的成份、助剂涉及安全卫生说明材料; (五)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六)《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声明》(出口生产企业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要求的自律声明); (七)出口生产企业平面图; (八)出口生产企业概况; (九)其他相关资料(如厂房、仓库、设备照片等); (十)原有备案证书的原件(申请复审或换证时)。 第九条 各分支局收到申请备案的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审查人应当场告知或填写《进出口食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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