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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 知识点:了解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及民族自治区为贯彻执行婚姻法而作的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重点:涉外婚姻 难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民族自治区的婚姻家庭制度 1.什么是涉外婚姻?怎样办理涉外婚姻手续? 2.所有人都能同外国人结婚吗? 3.在办理同外国人结婚时,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他国法律?离婚呢? 4.民族自治地方是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涉外婚姻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处理结婚、离婚或复婚事宜。 1.涉外结婚 (1)适用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结婚条件:符合基本原则、必备条件、禁止条件 但有两类中国公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一类是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另一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3)结婚程序 ①登记管辖;②所需证件;③办理登记 (4)双方都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2.涉外离婚 (1)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离婚程序——诉讼程序;行政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如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双方自愿离婚的,可按行政程序登记离婚。 (3)管辖 被告、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4)代理 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在国内居住,无法亲自到我国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离与不离以及子女抚养归属和财产分割的书面意见。 外国人一方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应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且不能按时出庭的,如果没有委托,该国领事官员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充当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二、涉外扶养和监护 (一)涉外扶养 我国《民法通则》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地”,是指在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二)涉外监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中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概述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1.制定变通规定的原则 ⑴应以《婚姻法》基本原则为依据 ⑵应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2.制定变通规定的机关和程序 《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1980年《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 ⑴法定婚龄 ⑵计划生育 ⑶民族通婚 ⑷尊重少数民族婚嫁仪式 4.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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