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九年七月 第期 第一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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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七月 第七期 第一版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萝岗区国家税务局 警惕不法分子假冒税务人员电话行骗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近期,我局陆续接到纳税人向反映,有不法分子冒充开发区国税局的税务人员通过电话对企业行骗。其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冒充我局领导,让企业购买其推销的物品;二是冒充税务人员,以急需用钱等各种名义,向企业索要钱物,通常要求对方将款划到其指定账号;三是冒充税务人员,以手机形式通知要到企业查帐或检查,视企业的反映情况再作进一步行骗。 针对不法分子冒充我局税务人员从事非法诈骗的动态,我局提示广大纳税人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审批和税务检查的有关程序在我局网站已公开,请纳税人直接上网查询,如果遇到以电话形式要企业购物、索要钱物、进行查帐等行为,不要轻易相信,不要按照电话指令进行相关操作,要及时通过税务机关公开的电话或拨打纳税服务监督电话咨询等方式核实真假。如纳税人辨明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并告知所在的税务机关,阻止不法行为发生,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利益。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7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开发区国税网址:/kaifa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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