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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商务部赴法高级研讨班考察报告
商务部 市场体系建设司 人 事 司 二OO六年二月
目录
总报告:法国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经验与启示………………1
记录稿之一:法国政府管理商业的部门及法国商业政策简介…22
记录稿之二:法国国内贸易法律法规概况………………………29
记录稿之三:法国商业设施设立的审批…………………………33
记录稿之四:法国非传统商业的发展和管理……………………37
记录稿之五:供货商与零售商关系及零售业法规的演变………43
记录稿之六:法国农产品流通及管理……………………………48
记录稿之七:法国食品安全及质量监管…………………………53
记录稿之八:法国汽车及零部件市场的组织及法规……………59
记录稿之九:律师如何看待和处理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关系……63
记录稿之十:法国商业和零售业企业联合会的作用……………68
记录稿之十一:市中心商业及其振兴……………………………71
记录稿之十二:法国的消费市场和零供关系……………………73
记录稿之十三:商业设施规划和法国相关的制度法规…………81
记录稿之十四:法国商业法律法规发展演变的前景……………88
法国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商务部赴法高级研讨班考察报告
2005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陈林副司长为团长率“商务部现代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高级研讨班”赴法国进行研讨。研讨班成员由商务部人事司、政研室、条法司、欧洲司、市场建设司、商改司、市场运行司、驻法国经商参处、驻欧盟经商参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安徽、甘肃、湖南、湖北省商务厅共计17位同志组成。为使研讨取得更好成效,研讨班在赴法前作了细致的准备,认真学习了2003年我部赴法研讨的成果,围绕 “零供关系”、“商业网点规划”及“农产品流通”等重点题目准备了参考资料,向法方提交了详细的问题清单。研讨期间,研讨班与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商业手工业中小企业部、高等行政法院、有关协会的政府官员、法官、专家以及家乐福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深入地交流和讨论,实地考察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物流配送中心。现将研讨班所了解的情况、学习到的经验以及思考与建议报告如下:
一、法国的商业立法
法国被认为是一个工业政策的发明国,一直积极推进其工业政策,而商业从来没有像工业那样得到同等的重视。因此,法国商业的发展主要靠企业自身,国家对商业的特定支持很少。法国商业法律法规体系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商业、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等。有关商业的法律法规汇编为《商法典》,有关竞争的法律法规汇编为《竞争法典》,有关消费的法律法规汇编为《消费法典》。法典中除了法律法规外,还收录了一些可援引的典型判例,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在引用法典中某一部法律时,往往不用该部法律的名称,而直接引用法典第几册第几条。法国商业立法的特点是,在坚持市场化的前提下,贯彻法国宪法和欧盟法律关于商品安全、公众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改善竞争环境、国土整治、保护雇工权益等基本原则,着重解决消费安全、反垄断、反欺诈、保护小商户不受大型零售商的侵害、协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支持城区小型商业的现代化改造等问题。目前越来越多地执行欧盟统一政策。欧盟法律直接适用于法国,而欧盟的指令需要转化为法国法律后才适用。
法国商业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零售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1986年颁布《价格与竞争自由法》,1996年颁布《加朗法》,2001年颁布《新经济调整法》,2005年8月颁布《加朗法修正案》(又称《居泰法》),实施期限是2006、2007两年)。这些法律主要规范零售企业销售行为、零售商和供应商关系两类经济行为,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供应商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二是对商业设施设立进行审批管理的法律。1973年颁布了《商业和手工业法》(又称《鲁瓦耶法》),1996年由时任商业部长的拉法兰主持进行了重大修改,称《拉法兰法》。这部法律主要规范商业网点的设立、变更和营业时间,目的是使商业网点均衡发展,保护中小商业企业的权益。
二、对零售企业销售行为的规范
(一)禁止低于进价销售。禁止低于进价销售主要是为了保护小商户的利益,防止大型零售商利用其雄厚的财力在市场上执行排他性价格、限制竞争。因为大型零售商可能凭借足够的财力在相当长时间内对某些商品执行超低价格,以排挤、打压竞争对手,待竞争对手消失后再把价格提高,不利于消费者。同时,这种超低价格对供应商保持生产的稳定性也是不利的。
《价格与竞争自由法》规定禁止低于进价销售,《加朗法》进一步规定禁止低于进价销售就是禁止低于“实际采购价”再销售,否则追究刑事责任。“实际采购价”指采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格,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反过来说即供应商在销售价格以外给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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