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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理论法学陈景辉(上).pdf
广州众合学校
2011 广州众合周末系统强化班
法理学
陈景辉 主讲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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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
陈景辉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1)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2)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3)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1)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2)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1) 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
决定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生产
力的终局决定力】
(2)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
的关系之中。
三、国法
1. 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 “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四、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三种规范:
(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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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
(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
(4)法律属于社会规范,此外还有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的规则等
2.法律是社会规范,所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只具备个人意义行动
3. 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
(二)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1.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认可
2.两种认可:
(1)明示认可:立法认可习惯的效力,具备普遍拘束力
(2)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备普遍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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