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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doc
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
[摘 要] 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实质上是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进行权利管理的内涵之一。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和公共领域具有冲击作用。如技术措施限制与阻断接近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受保护的一些方面,是其对著作权法确立的公共领域侵蚀的重要表现。从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宪法性权利以及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角度看,技术措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立法完善。
[关键词]技术保护措施 著作权保护 权利限制 利益平衡
在信息网络时代,技术保护手段对著作权保护[①] 具有重要作用,如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技术措施是指诸如利用加密技术以制止未经许可或者未由法律准许而采取的解密行为等有效的技术性方法和手段,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者有关作品使用条款和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者代码。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手段,显然是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2006年5月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但是,由于技术措施保护也会对使用者使用作品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很有必要全面评估技术措施保护的状况。本文即拟对技术保护措施与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希翼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技术措施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按照技术措施的基本功能,可以将其分为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识别非授权作品的技术等类型。这些技术保护手段也是针对日益猖狂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实而出现的,是回应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而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中的。从在网络空间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说,技术措施的出现是著作权人利益与用户、网络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产物。
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实质上是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进行权利管理的内涵之一。技术措施确保了著作权人对在线作品内容的控制,有利于改善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的保护所处的劣势地位,并有效地保护其作品著作权。因而,近些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急速发展,技术措施保护制度逐渐被各国著作权法所接受并被有关国际公约所肯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18条则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欧盟委员会2000年6月通过的《著作权指令》第6条也规定了成员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成员应根据适当的法律保护,制止对任何有效的技术措施规避的行为,制止制造、进口、发行、出租、从事广告以销售或出租或以商业目的拥有设备、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以技术措施保护网络空间作品著作权受到很多国家著作权立法的重视。以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为例,该法鼓励著作权作品的私人性质的技术保护。DMCA第120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规避有效控制受保护作品之访问的技术措施;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向公众推销提供或者运送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零件或部件:(1)其设计、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规避有效控制受保护作品之访问的技术措施;(2)或者规避有效控制受保护作品之访问的技术措施,只有有限的商业意义或用途;(3)由某人或在某人授意下上市并且知道可以用于受保护之作品访问的技术措施。根据这一规定,用户不得非法妨碍、破解控制接近著作权作品的技术措施,任何人均被禁止提供上述手段或者提供这一服务。也就是说,DMCA不但规定了WCT、WPPT反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而且对实施这种行为的设备也做了禁止性规定。例如,当著作权人对其数字化作品的接近设置了密码,而用户在履行付费等手续从而获得密码后才能接近该作品时,某人破解该密码或者有意出售旨在破解该密码的软件,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有学者认为,DMCA对著作权保护的扩张远远超过直接限制接近的复制权。[②] 禁止通过未获得许可的手段接近作品为著作权人创造了一种新的权利——虽然DMCA没有明确地表达,它也没有一般地解释为著作权人对其创造性作品的所有的接近享有权利。DMCA提供了这种基于复制之上的控制能够潜在地允许著作权人控制与被保护作品相关的数字技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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