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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里亚宪法解释方法论及其评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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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里亚宪法解释方法论及其评析.doc

斯卡里亚宪法解释方法论及其评析   范进学   法治是宪政民主的实质,但是对法官如何解释法律而言法治之含义却是复杂的和有争议的。法官如何解释宪法和法律才能使其规则真正地与宪政民主理想相一致?法官的目的是确定立法者的意图吗?表面上看这似乎合乎民主的目的:探求法律制定者的意图,立法者向民主多数负责。现任美国大法官斯卡里亚(Antonin Scalia)为这一普遍的观念提供了强有力的判准:司法解释应当由立法意图来引导。法律的政府而非人的政府,它意味着立法者未表达的意图不能约束公民。法律意指立法者实际上说出来的,而不是欲说而未写进每个人都阅读到的法律文本之中的意图。这正是斯卡亚宪法法律解释哲学的本质。这一解释哲学被称作文本主义或者原意主义。笔者拟就斯卡里亚之宪法法律解释方法论作一梳理与评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文本原意主义及其政治哲学基础   在里根政府时期,运用何种正确的方法解释宪法曾引起过激烈的论辩。1985年时任美国司法部长的米瑟在美国律师协会的一次讲演中公开宣称他对“原初意图法学”的支持,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何谓是宪法解释的适当标准的论辩。三个月之后,大法官布伦南在乔治大学“文本与教学论坛”上所做的“美国宪法:当代批准”的演讲中对原意法学提出了批评,以为原意法学“假装抹杀自我以尊重虚构原始社会契约的那些人的具体判断的观点。但是,实际上作为谦虚它不比掩藏着的傲慢少。”在布伦南看来,问题在于确定原初意图是困难的。按照他的观点,宪法不过是关于人之尊严的神圣宣言,是每个人尊严至上的光辉记载,司法机关的正当义务就是以扩大和增强这一观点的方式解释宪法文本。上述两种观点的冲突与争鸣使得保守派与激进派展开了进一步交锋。这一关于原意法学的公开论战在1987年由于里根总统提名法官罗伯特·博克为大法官失败达到高峰。[1]其实,该论战的核心与焦点依然是宪法理论中一个传统的命题,这就是由已故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历山大·贝克尔所概括的“反多数难题”(the 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由于司法权拥有赋予宪法以含义的权威,所以论战实际上关于如何解读宪法文本以及其立法性解释的限制的争论。保守派相信法院正在继续取代国会、总统和美国人民的多数作出政策选择。限制法院这种强加其自己意志的能力,就是要限制住法官将他们自己的政治和政策价值解读到宪法之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为实现这一目的,保守派们提出了原意法学方法论或解释主义,原意法学方法论自身又有两种主张:一是制宪者意图之原意主义法学;二是文本原意主义法学。制宪者意图之原意主义方法论的代表人物是罗伯特·博克,而文本原意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则是现任大法官斯卡里亚。   在博克看来,限制法官解释自由的方法只能是制宪者意图的原意主义,当宪法文本清楚时,法官应当遵循文本和制宪者意图,改变宪法之唯一合法的方式就是修宪,而不是由法官通过宪法解释进行;如果宪法文本不清楚,法官则应当服从立法机关或多数价值的选择进行裁判。这意味着司法机关或者必须让多数建构或决定它们将适用的基本价值,或者交给多数或立法机关对该问题作出决定。法院只能是一个法律机关而不是政治机关。[2]其实,博克的制宪者原意法学确切地说是原初理解方法论,而原初理解则是注重于文本的原初理解,只是由于博克将原初理解的意图等同于制宪者的意图,未将原初理解的文本意图与制宪者意图区别开来,所以博克的原初理解方法又被称做制宪者原初意图方法。大法官斯卡里亚之解释法学虽然也被视为是原意主义法学,但他却将文本主义的原意主义与制宪者意图原意主义做出了明确界分,而坚持文本主义之原意主义法学。   在美国,不仅法律解释方法不是十分明确,而且连法律解释的目标是什么也是如此。当法官解释法律时,应该寻求什么?一个被法院或法官普通认同的观点是法官解释法律的目标就是尽力探求“立法机关的意图”。这一原则可以追溯至布莱克斯通。遗憾的是,这与普遍接受的法律解释的具体规则是不相符的。一个原则是指当法律文本是清楚的,就不需要解释。为什么会这样?如果立法机关所欲的而非立法机关所说出来的,也是我们所探求的目标吗?在选择法律语词时,立法机关或许未说出来,为什么不允许从当初的讨论中加以说明?或者作为法院考虑的材料,为什么不接受后来立法者的解释?另外一个被接受的解释原则是:当新的法律存在模糊时是通过立法得以解决,新的立法不仅内在地与以前的法律相符,而且还相协调。如果我们确实去寻找立法机关的主观意图,那么我们更多地是通过注重孤立的新法律的文本和立法史去发现它。然而在斯卡里亚看来,人们实际上并非去探求立法机关的主观意图,而是探求“客观化”意图(objectified intent):一个具有理性的人就能够从法律文本中得出的意图。之所以探求“客观化”的意图,其原因是:法律的含义由立法者所欲的意图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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