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_保_法_教_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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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 法 教 案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担保立法简介 第三节 担保的分类 第四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广义上,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都可称之为担保。包括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定金担保制度、违约金制度,债的保全制度。 狭义上,仅指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而将违约金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排除在外。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二、担保的特征 1.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特别担保是为了保障特定债权人的特定债权而设定的。这是特别担保与债的保全的根本区别所在。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2,担保行为的要式性 对于约定担保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担保方式,均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以要式行为设定担保,并不意味着当事人都必须订立单独的担保合同。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3.担保关系的从属性 一是存在上的从属性,担保关系以主债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 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除保证担保外,主债权移转,为主债权设定的担保也随之移转; 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关系消灭,为主债权设定的担保也随之消灭。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对担保从属性的相应限制: 一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担保关系不随主债权成立、移转或消灭的,则应依其约定; 二是在为将来债权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关系在成立上的从属性无从谈起; 三是在保证担保中,处分上的从属性归于消失。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4.担保效力的补充性 在正常情况下,主债关系因债务人的适当履行而终止时,担保人承担的补充义务并不需要实际履行。 应当注意,“担保效力的补充性”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对被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承担的都是补充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债权人的请求就必须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三、担保制度的意义 1、保障债权的实现 2、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3、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二节 担保立法简介 一、中国古代的物保 动产占有质又称为“当”; 不动产占有质,又称“典”; 非占有质,在古代称为“指质”、“指产”,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相当于现代所称“抵押”,适用于不动产。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二节 担保立法简介 二、民国时期的物保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该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等五编。物权编分十章,共210条。担保物权占了其中4章,分别为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典权和留置权。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二节 担保立法简介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担保立法 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一次对保证、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1986年《民法通则》第89条用四款对债的担保方式作了原则规定。 1995年《担保法》对担保的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的目的和原则等问题作了集中规定。 2007年《物权法》修订了担保物权制度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三节 担保的分类 一、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非典型担保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其主要功能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比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押金等。另外一种是担保不是其主要功能的担保方式,比如违约金、抵销、并存的债务承担等也具有担保功能。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 第三节 担保的分类 二、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在特定财产上当然发生的担保。民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海商法上的优先权、破产法上的优先权等均属法定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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