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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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六章 立案侦查 第七章 性质认定 第八章 处置善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涉案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及时果断。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协作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 (六)积极稳妥。省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操作流程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一般性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制订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制定完善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 (四)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五)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 (六)组织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对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议。 (四)组织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2.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 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4.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5.负责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6.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7.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8.联席会议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组织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2.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3.财政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税务部门要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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