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器选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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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三种新直升机保修计划 2 年/2,000 小时 成比例 2 年/1,000 小时 不计比例 3 年/500 小时 不计比例 零备件保修计划 1 年 /1,000 成比例 要关注的问题 索赔程序和周期 索赔件先发还是寄到后发 索赔件往来运费 索赔件安装工时费 索赔件的海关手续 第三台主显示器 ADF (KR-87)* 雷达高度表* GNS-530 NAV/COM/GPS TCAS I*空中防撞系统 4轴自动驾驶仪 3频 ELT 气象雷达* 舱内通话 语音/数据记录仪 EGPWS (STC)*增强型近地警告 * 集成在主显示屏上 可选贝壳式开启后舱门 客舱地板高度合适,1人即可完成担架装卸 6500磅时地板高度85厘米 人性化设计的滑动门宽度达152厘米便于侧面装卸担架 充足的空间可供两名病人使用 通用航空器引进管理 一、法律、民航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关于修订印发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0〕70号) 3、民航地区管理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 第八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二)地面人员 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民用航空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引进通用航空器实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两级管理。管理局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及初步审核,民航局负责核准。 第二章 引进通用航空器的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1、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 2、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 3、不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4、颁证12个月内在国内转让或长期租借(第十一条) 5、管辖范围 6、管理局审核标准(第十三条) 《关于修订印发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民航局引进通用航空器评审标准和核准程序 第十五条 民航局收到管理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材料后,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一)拟引进通用航空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有关规章、标准; (二)拟引进通用航空器应符合通用航空行业发展政策及规划要求; (三)拟引进通用航空器已获得民航局适航型号认可; (四)如申请人或代管单位此前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安全记录良好。 《关于修订印发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各省(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运营情况及对拟引进通用航空器的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初步评估。 引进通用航空器的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1、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 2、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 3、不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4、管理局的审核标准 二、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的基本工作程序 1、申请人收集、整理相关申请材料; 2、民航各省(区、市)监管局对申请人运行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3、取得监管局评估意见后,申请人向地区管理局递交引进通用航空器申请; 4、管理局完成初步审核后,向民航局上报申请材料并出具管理局初审意见; 5、民航局对申请人申请进行批复 1、申请人持有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筹建认可通知书(复印件); 2、计划引进通用航空器的机型(VTC)、数量、进度和引进方式; 3、引进通用航空器的运营计划、方案或用途; 4、运营概况,包括现有通用航空器数量、使用情况和人员保障实力以及近三年(或自开始运营至今)分年度通用航空作业飞行小时数和起飞架次数等; 5、以湿租方式引进通用航空器的,应提交湿租协议和出租人资质证明以及出租人运营概况; 6、引进的通用航空器主运营基地在民用运输机场的(含管理局批准的临时起降场)需提供机场管理机构同意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 7、通用航空企业主运营地监管局出具的安全保障能力评估意见; 8、民航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经营性通航活动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方式及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如由本人驾驶该通用航空器,应出具本人有效飞行执照。声明该通用航空器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2、申请人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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