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教学课件 作者 顾永才 杨雪梅 第六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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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本章介绍了工程质量法律体系的构成及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重点介绍了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各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6.1 工程质量法律体系 6.2 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6.3 工程质量监督 6.4 法律责任 6.1 工程质量法律体系 6.1.1工程质量法律体系的构成 建设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个主体的行为予以规范,工程质量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法律 1997年11月1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六章规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质量义务和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法》是我国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法律,是其他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规章的重要制定依据。 2.行政法规 200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 年1月30日国务院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对于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部门规章 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做了具体规定;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质量保证金做了具体规定;2005年11月1日建设部施行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做了具体规定。 6.2 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质量隐患或缺陷,甚至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了详细规定。 6.2 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6.2.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2.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2.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6.2.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6.2.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发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工程发包权,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通过工程发包,选取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来承包工程,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6.2.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1)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迫使承包单位压缩工期。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因素,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6.2.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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