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教学课件 作者 顾永才 杨雪梅 第一章、第二章 建设工程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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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 论 1.1 工程建设法律概述 1.1.1工程建设法律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工程建设法律的概念 工程建设法律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及其有关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它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2.工程建设法律的调整对象 工程建设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关系)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以及其他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其他民事关系 1.1.2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为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及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 2.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 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1.1.3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的建设行为、处罚违法的建设行为。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2.保护合法的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的建设行为 1.2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 1.2.1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概念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1.2.2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组成 1.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按照现行的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地方性建设法规 (5)地方性建设规章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工程建设法律的横向结构就是指工程建设法律的涵盖范围。具体而言,工程建设是指一个建设项目从酝酿提出、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全过程,各阶段均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规范。 除上述建设工程各主要阶段的主要建设法律、法规之外,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中还包括涵盖了整个建设工程各阶段内容的《建筑法》以及与建设活动关系密切的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亦起着调整一部分建设活动的作用。因此在研究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横向结构时,确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无疑可以使建设法律体系的结构更为完整。 第二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2.1 民法基础 2.1.1 概述 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法的本质,是贯穿在一切民事法律制定中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4)遵守法律、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2.1.2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关系。包括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等。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组成。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表现为财的客体。 2)表现为物的客体。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事实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 2)行为。是指与主体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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