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教学课件 作者 张健为工程建设法规基础 工程建设法规立法和法规的实施.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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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建设行为进行调整不应是直接干预的,而要以间接手段为主,实行宏观调控,保证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要求工程建设法规立法具有完备性 通过规范立法,使各项建设活动都有法可依,使建设程序中的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效地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规范建设市场主体所实施的建设行为。 工程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工程建设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由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法规立法 一、工程建设法规立法的概念 工程建设法规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主要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重要原则) 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必需原则) 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要建立健全建设市场主体体系 主要是指通过建设立法对各种建设市场主体在建设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以明确其法律地位。 要确立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的建设市场体系 要求建设市场体系应是一个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通过建设立法,来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法制统一原则 组成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每一部法律都必须与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律的规定与要求相符合。 该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不应相互冲突。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内部高层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律、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 地位相等的法律、法规在内容规定上应相互协调,而不应相互矛盾。 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建设行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一个建设行为主体在享有法规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建设法规规定的义务。 建设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其权利,也是其责任或义务,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 三、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机构和权限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法活动的前提,而进行立法活动则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体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程建设立法权 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例如:建筑法、招投标法等。 国务院的工程建设立法权 工程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机构是国务院。它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建设行政法规,其中既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调整建设业的条例、规定、办法,又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由各部门发布的调整建设业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国务院各部门的工程建设立法权 建设部门规章的立法机构是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建设部门规章,其中综合性建设部门规章主要由建设部制定发布。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程建设立法权 地方性建设法规的立法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及规模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行政机关的工程建设立法权 地方政府建设规章的制定机构也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以及规模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地方政府建设规范。 四、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程序 (一)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程序 立法准备阶段 其中包括国家立法机关接受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立法预测,制定立法规划,选择参与立法的人员,拟订立法议案、形成法律草案、论证法律草案,还包括对于新的重大问题的探索性试验等。 法律确定阶段 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按照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和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 法律草案的审议:立法机关对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提出的法律草案进行正式审查和讨论的专门活动。 法律草案的通过:由参与投票的全体人大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法律的公布: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方式予以正式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二)工程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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