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教学课件 作者 张健为工程建设法规基础 工程建设法规制度及法律关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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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很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此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身份: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实施的结果,只有当社会组织按照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进行建设活动,形成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蔡构成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自然人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1.表现为财的客体 2.表现为物的客体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4.表现为给物质财富的客体 (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1.工程建设权利 2.工程建设义务 * *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综合性 主要内容:工程建设法规是由工程建设行政法律、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和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构成的。这三种法律规范在调整工程建设活动中是相互作用、综合运用的。 2.复杂性 主要内容: 对象的复杂性:工程建设活动,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诸多方面。其调整对象又是错综复杂的。 其意义的复杂性: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以受国家计划制约的在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协作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购货等合同时,对国家下达的建设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3协同性 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形成法律关系决定、制约、影响着有计划因素在内的工程建设协作关系。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1.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定义: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职能: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是顶和颁布工程建设法规,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工程建设法规的执行。 (2)行政机关 定义: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以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分类: 国家计划机关:主要是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权是负责编制长、中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等。 国家建设主管机关:主要指方和城乡建设部。职权是指顶工程建设法规,对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国家建设监督机关: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国家统计机关等。 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机关:如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道部等机关,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建设管理工作。 (3)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 做为国家机关组成部分的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不能以管理着身份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监督与保护的重要机关 2.社会组织(作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 法人: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依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金融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专门办理工程建设贷款和拨款、管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 (3)勘探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各类设计院、所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4)建筑业企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5)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专营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经营上平房屋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济实体。 (6)建设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资质,在建设市场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估算、测量、咨询、代理、监理提供专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终结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3.自然人 自燃人再建设业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定义: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法学理论上,一般法律关系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四类。 1. 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的定义:法律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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