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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概论 教学课件 作者 周国恩 主编 第09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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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辅网 尚辅网 建设法规概论 周国恩 主编 化学工业出版社 第9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知识点】: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难点】:合同的效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9.1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9.1.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9.1.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9.1.3建设工程合同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完成建设工程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依据工程建设合同的内容不同,工程建设合同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等。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标的特殊性。 (2)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3)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4)合同监督管理的特殊性。 9.1.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立法现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的三部合同法随之废止。 9.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9.2.1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做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9.2.2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程序 《合同法》第1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即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也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达是否有效对于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等问题的处理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9.2.3合同的一般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方式。 9.2.4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3合同的效力 9.3.1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法);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缺乏这一要件,并不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合同的内容合法和目的合法两层含义);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9.3.2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合同无效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成立与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3.3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和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9.3.4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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