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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 教学课件 作者 马楠 第1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8.2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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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4.4 诉讼时效制度 2.诉讼时效 (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终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4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4.5 物权制度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就是权利人全面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物权法》第十六章到第十八章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3.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刑法、民法、行政法之分,这里仅介绍民法的保护方法。 1.4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4.5 物权制度 3.物权的保护方法 1)请求确认物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排除妨碍。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 3)请求恢复原状。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4)请求返还原物。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5)请求损失赔偿。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1.4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4.6 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与物权的区别 债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 1)债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2)债与物权的内容不同。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3)债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1.4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4.6 债权制度 3.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4.债的消灭 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做债的消灭。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销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本章总结 本章阐述了工程建设概念、内容,掌握建设项目概念、组成、分类、阶段划分、建设程序及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在此基础上讲解了工程建设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特征及作用。进一步讲解了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素;了解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同学们清楚了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了解了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谢谢! 建设项目 建设法规 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课程重要性和地位 是工程造价专业主干和核心课程; 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国家注册建造师及造价工程师的必考课程和内容;   是建筑企业经营和项目管理的重点内容;   对于形成学生的核心专业能力、培养合格的高级工程管理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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