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 教学课件 作者 马楠 第10章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8.2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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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止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2节 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及专项法 第10章 10.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防止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2节 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及专项法 第10章 10.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3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第10章 10.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第3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第10章 10.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3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第10章 10.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第3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第10章 10.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3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第10章 10.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3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第10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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