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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一编 技术设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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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听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和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 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 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 第1表 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 顺序 名称 线间最小距离(mm) 1 区间双线 v≤ 120km/h 4000 120 km/h <v≤ 160km/h 4200 160 km/h <v≤ 200km/h 44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300 3 站内正线 5000 4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无列检作业 5000 v≤120km/h 一般 5500 改建特别困难 5000 120km/h<v≤160km/h 一般 6000 改建特别困难 5500 160km/h<v≤ 200km/h 一般 6500 改建特别困难 5500 5 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 5000 6 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300 7 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000 8 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 5500 9 换装线 3600 10 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 8000 11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调车作业繁忙车站 6500 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 5000 12 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 6500 13 相邻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线 5800 14 安全线与其他线路 5000 15 其它站线 4600 第2表 客运专线线间距 顺序 名    称 线间设施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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