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宣贯###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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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群 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 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施工定额为基础的,企业过去一直使用的是统一定额,这就造成了我国很多施工企业没有自己的施工定额,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为了投标的需要,各省、市只能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新的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现状。 2、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评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评标中,对报价的评价方法和角度主要应考虑报价的高低以及合理性,同时还要考虑所报单价有无科学性,是否合理可信。在实际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一般更多关注的是标书最终所报价格的高低,却很少深究所报单价的构成及来源是否科学合理。 3、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1)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以前是不同的,它是按照“工程实体”与“非工程实体”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的。这就要求造价员不但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艺,还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劳动力水平有所掌握,这对目前很多的造价员来说是办不到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造价人员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还没有能力去自己制定,大都是采用社会平均水平的定额,而对于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在大多数企业又不是造价人员的权力范围。 (2)道德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清单本身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很多人员放松了编制过程中的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 4、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 要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造价师的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对工程变更,合同外新增工程的确认、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计价原则、支付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对合同清单的工程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单价;什么情况下调高单价,什么情况下调低单价都要有明确规定;对施工中发生的索赔事件如何处理、风险分配约定等也要有规定,使合同在履行、管理时有据可依,减少纠纷发生。 (1)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总价合同,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 (2)按照《规范》中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未说明。由于根据《规范》计算的工程量的合同地位仍未确定,将为中标后开了“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5、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尤为重要。但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1)当前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失灵”现象时有发生。 (2)由于缺少激励生产供应商、社会信息员等积极提供真实价格信息的机制, 在传递建材价格信息过程中往往进行了一些“过滤”或处理而导致价格失真。 (3)目前,多采用刊物而较少采用网络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形式也由于时间的限制而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形势。这种种现象都使得造价管理部门在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预测以及造价指数的分析发布上可能造成失真、滞后。 6、行业配套体系不完善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顺利实行,还要有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建筑市场除了依靠法律和道德约束外,还有许多约束承包商行为的机制,如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等。而在我国,建筑市场体制还不太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7、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工程量清单是以行业或咨询机构作为编制的主体,但执业资格都是瞄准个人执业资格而非企业执业资格,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法规与之配套,实行企业的执业资格制度。 从微观角度看“03规范”存在的问题: 1、工程量清单形式上需要改进 《计价规范》中由招标者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组成,投标者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在对各项内容进行单价分析的基础上完成工程量清单的报价表。对于完成工程内容的特征都没有做具体的表述,仅在项目名称一栏有简要说明。不方便投标者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对报价文件的审核也造成不便。 一般规范都有一个条文说明,而原《计价规范》却没有,这对于条文的理解不利。这些使得在使用清单规范时有一定的难度。 2、工程量清单内容上需要补充 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范围不能仅局限于招投标阶段,还应涉及后续合同履行,有关价款的调整、结算等阶段。而原《计价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承发包双方易造成纠纷扯皮。 3、部分项目设置上不够合理 (1)对于通用项目和各类工程的措施费用之间的关系,应该进一步明确。例如:市政工程中的“现场施工围栏”与通用项目中的“安全施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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