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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 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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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要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新华人寿、中国平安、泰康人寿、太平洋人寿、生命人寿、太平人寿、东方人寿、民生人寿、合众人寿。 我国主要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天安保险、大地财产保险、大众保险、太平保险、华泰财产保险。 本章学习目标 1 、 风险的概念 所谓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指出现正面效应(收益)和负面效应(损失)的不确定性。 保险是通过其特有的风险处理方法,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即当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因而保险理论上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风险构成要素: 风险特征: 客观性 普遍性 不确定性 可测性 可变性:科技进步、经济体制与经济结构转变、政治与社会结构改变。 风险分类: 按风险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按风险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指那些只有损失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指那些既有损失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按风险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按风险产生的因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 可保风险需满足的条件 保险的分类 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损失分摊、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 派生职能:防灾防损、投资职能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历程 1、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上限为5% 2、 2007年调整为10% 3、2010年4月允许中小保险企业直接“入市” 4、 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首次将“可投资不动产”纳入保险投资范围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意义 保险利益的时效性 本案主要涉及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法律中对这一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它的存在,对于限制损害补偿的额度、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对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定,仅包括以下三种人员:(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当然,这一限定也不是绝对的,该条最后一款又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本案中,甲男和乙女为同居关系,这种关系并非为我国现行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一种关系,双方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于甲男而言,乙女并非《保险法》规定的三类人员中的任何一类,他对乙女并没有法定的保险利益;而且,自始至终甲男都未将投保一事告知乙女,可见也不存在经被保险人同意赋予其保险利益的情形,所以,甲男对乙女没有保险利益,他为乙女办理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拒赔也是合法的,法院判决正确。? 本案要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性。 这2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该给予刘女士,原因是离婚后,施先生并未更改保单受益人,刘女士的受益权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为什么要规定最大诚信原则? 1、保险关系双方主体信息不对称 2、保险本身多具有的不确定性 告知义务贯穿于合同始终。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分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构成保险人弃权的条件: ①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法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或默示表示。 可视为保险人默示弃权的行为: ①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明知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存在,仍然诱导投保人投保,并签发保险单收取保费后,视为保险人放弃了只有在该险种规定条件下才可承保的权利。 ②投保人负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如果投保方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就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若此时保险人在已知该种情形的情况下仍然收取投保人逾期交纳的保费,则可视为保险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并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 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所处的危险增加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增收保费。若保险人已经知道该事项发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则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解除合同或增收保费的权利。 ④若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及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履行防灾减损的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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