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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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3、法律的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立法原则大体3种情况: 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 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 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4、法的特征(了解)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按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5、法的分类(了解) (1)按照立法的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划分,分为成文法律和不成文法律。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等。 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2)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称为为母法或最高法律。 法律:狭义的法特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通常为条例、办法、决定等。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依据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划分,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宪法是根本法或母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辨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次于宪法。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后者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4)依照法律效力范围划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为特殊法,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平时的法则为一般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为特殊法。 2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了解) (1) 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 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3) 有利于保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4) 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5) 有利用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有利于提供从业人员素质 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了解) 人身安全第一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 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二)从同一层级法的效率上,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 《安全生产法》为普通法,《消防法》等为特殊法。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应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 综合性法律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为整体来看待,适应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只涉及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ZW)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 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 排除适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已经规定的(消海陆空),不适用安全生产法;但上述特殊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在以后修订这些法律法律时,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原则方针、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与之抵触。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熟悉)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六先 (一)安全意识在先 (二)安全投入在先 (三)安全责任在先 (四)建章立制在先 (五)隐患预防在先 (六)监督执法在先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一)、安全意识在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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