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 防雷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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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防雷设计 1. 泰州附近农村一幢小三层住宅楼,由于没有防雷设施,人站在用铝合金窗封闭的二层阳台上,打雷时被雷击死。如按计算N值,肯定不要求设防雷设施。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可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1.0.1条的条文说明:“有人认为,建筑物安装防雷装置后就万无一失了。从经济观点出发,要达到这点是太浪费了,因此,特指出‘或减少’,已示不是万无一失。因此按照本规范设计的防雷装置的防雷安全度不是100%。” 对于设计人员来说,只要N值计算无误,准确地划分了防雷类别,各项措施符合规范要求,则对个案的特殊情况就没有责任了。 2. 110kV、220kV变电所的防雷类别如何确定? 答:110kV、220kV变电所的防雷类别按电力行业设计规范进行划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指定对象很明确,是建筑物(含构筑物)。对于网架等户外装置,可见电力行业和化工行业设计规范。 3. 未注明年预计雷击次数N值,定为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图内已按二类、三类设计,算不算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 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4年版)第2.0.1条的条文说明:“本规范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二、第三类的部分(如爆炸危险环境、文物)仍沿用以往的做法,不考虑以危险度作为分类的基础。对于第二、三类中一些难于确定的建筑物则根据危险度这一基础来划分。对危险度的分析,见本规范第2.0.3条的说明。” 所以,应以定性分析的方法来确定防雷类别,无法定性时,则应以定量计算N值的方法来确定防雷类别。 据此可知,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有N值,图纸中具体做法应符合规范对各类防雷建筑物的具体要求。 审图工作中已发现:(1)不注明N值;(2)防雷类别标定混乱,二类定成三类,三类定成二类;将“类”写成“级”等;(3)不管应是何类别,都按二类设计。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中规定,随图说明可包括:防雷类别和采取的防雷措施。可以明确地说:文字说明中应明确防雷类别,计算结果,送审图纸中应有计算书,图纸上各种措施要符合规范要求。 没有年预计雷击次数,怎么能确定是二类或是三类呢?审核人怎么能判断对错呢? 4. 相当多的普通工程设计,把年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6次/a也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进行设防,这是否违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4年版)第2.0.4条规定? 答:原则性地讲属超标设计,没有必要,可以不做。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6.1.3条规定:在设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需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情况下,当该建筑物没有装设防直击雷装置和不处于其它建筑物或物体的保护范围内时,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直击雷的防雷措施。(“信息系统”的定义见附表N:建筑物内许多类型的电子装置,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控制装置等的统称。“电子信息系统”的定义也可见《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2.0.1条) 5. 单支避雷针保护建筑物,当针高超过滚球半径hr 时的保护范围计算方法(作图法)如何进行?避雷针设于屋顶时,针高h应从地坪起计算还是从屋顶平面起计算? 答:单支避雷针保护范围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附录四中的(1)条。当针高大于滚球半径时,其保护范围见附录四中的(2)条。 问题可能是建筑物高度超过滚球半径时,要采取哪些措施?见天的屋面由接闪器保护,高度超过滚球半径的部分应有防侧击雷保护措施(见第3.3.10条、第3.4.10条、第3.2.4条等)。 屋顶避雷针保护范围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附录四中的(7)条. 6. 关于防雷类别问题: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中的年平均雷暴日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苏州为28.1d/a;新实施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中,苏州市亦为28.1d/a。但苏州市防雷中心口头要求苏州市应为52d/a。应如何执行?设计抬高防雷类别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是否经计算不需防直击雷的建筑物都要采取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答:必须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不计算无法分类的。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附录一已写清楚,“Td——年平均雷暴日,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资料确定(d/a)”。《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3.1.3条指出,“地区雷暴日数按国家公布的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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