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廉能 主讲人:中市政府教育局政风室主任林锡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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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廉能 主講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主任林錫源 壹、前言 貳、法律常識重要觀念釐清 一、與學校行政業務相關之公務員定義: 二、淺談學校教師及辦理行政業務人員應有之法律素養: 參、行為規範 肆、案例解析 一、廉政倫理類案例指引 案例1:請託驗收放寬案 案例2:關說安插人事案 案例3:教師節送禮及教科書贈品案 案例4:同事致贈禮金案 案例5:畢業謝師宴案 案例6:出差接受邀宴案 案例7:涉足不當場所案 案例8:補習班授課兼職禁止案 預防對策:處理廉政倫理事件應有的認知與建議 二、利益衝突迴避類案例指引 案例1:聘用子女擔任約僱人員案 案例2:核定年終考績案 案例3:圖利親友陞任教務主任案 案例4:選購關係人教科書案 預防對策:利益衝突迴避事件應有的認知與建議 三、採購招標類案例指引 案例1:教室工程驗收不實案 案例2:電腦軟體設備綁標案 案例3:畢業旅行評選不公案 案例4:營養午餐收取回扣案 預防對策:辦理採購事務應有的認知與建議 四、財務管理類案例指引 案例1:詐領教師代課鐘點費案 案例2:向學生超額收取雜費案 案例3:募款及經費不當使用案 案例4:學校辦理畢業典禮及校慶活動,捐款流向家長會及經費不當使用案 預防對策:處理財務管理事件應有的認知與建議 伍、專業諮詢服務 陸、參考法條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 四、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五、行政程序法 六、政府採購法 七、刑法暨貪污治罪條例 八、個人資料保護法 九、政府資訊公開法 十、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十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十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柒、結語 教師廉能 主講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主任林錫源 壹、前言 教育乃百年樹人之大計,對於從事教育工作者道德標準之要求相較一般人更為嚴謹。學校教職人員行使職權除須「依法行事」外,亦須遵循一定的道德規範。Kimbrough&Nunnery曾指出:教育人員有明顯的領導地位,比起一般人而言,有更多情境考驗其道德品格,在組織中職位越高,相對地其道德操守的要求標準也越高,且教育人員常被許多家長或社會大眾視為是教育行政專業的代表;因此,教育人員的所作所為,將影響人們如何看待整個教育行政專業的道德地位。 國內教育學術研究機構以全國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機關的教育行政人員為研究對象,發現工作倫理中專業知能的充實、盡忠職守、誠信操守的維持最受重視,並提出學校行政人員專業倫理準則應力行「誠信原則」,即「教育行政人員處理行政事務應誠實無欺,公正無私」;世界各主要國家(如美國、澳洲等)和地區(如香港)教育專業團體倫理準則內涵亦皆強調遵守「誠信原則」,避免利用職權謀取私益。 本次主題「教師廉能」,由於在座的各位都是教師兼總務主任,所以我主要以近年發生教育人員關於「廉政倫理」、「利益衝突」、「採購招標」及「財務管理」等行為偏差之真實案例,輔以一系列問題思考,期能提供教育人員一套簡明實用之指引,在面對上述問題時能做出正確的抉擇,以恪守崇高的專業道德行為,維護教育人員尊嚴與形象,逐步建構本局教育人員倫理制度。 貳、法律常識重要觀念釐清 一、與學校行政業務相關之公務員定義: (一)憲法位階之定義: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二)法律位階之定義: 1、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指之公務人員,與公務員服務法所指之公務員,其範圍原非一致。前者固於技術人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派用聘用人員、雇員及政務官皆不適用,而後者則凡受有俸給之公務員均適用之,自不能以聘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而即謂其亦應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2、刑法第10條規定 刑法第10條公務員的定義於94年1月修正公布,並在95年7月1日正式施行,修正前刑法關於公務員的定義,在總則第10條第2項中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內容過於抽象、模糊,常造成不合理的現象,例如公營銀行及政府股權逾百分之5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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