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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
国家扶持政策解析
课程大纲
1. 国家对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扶持体系介绍
2. 扶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政策解析
3.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与科研报告编写注意事项
4. 企业申报国家扶持政策的策略及规划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
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是最大限度地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实施可持
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范围: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
与合理利用;生产过长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
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回收
和再生利用。
再制造是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
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
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再制造是循环经
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
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
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
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
运行等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申报条件 :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
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申报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
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
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
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
(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
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
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
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
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
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
,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
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
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
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
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
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
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
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
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
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
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
定的条件。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市级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
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应当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
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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