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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 597—2006)
2006-01-04 发布,2006-01-10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 耿明 张文华 潘光
本标准于2006 年1 月4 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
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
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
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
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
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饮食业油烟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
物。
3.3
油烟净化设备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 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 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 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 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3.7
恶臭污染物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8
臭气浓度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4 排放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4.1.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
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
面投影面积1.1m2。
4.1.2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2。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小型 中型 大型
1.5 1.2 1.0
4.3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恶臭污染物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所产生的恶臭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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