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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转厂业务转变结转出口方式对税收的影响分析.doc

国内转厂业务转变结转出口方式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南朗国税分局宣传材料) 2009年12月29日,中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正式通过由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验收,成为珠江西岸唯一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具有“境内关外”性质,享受进口保税、入中心退税、保税仓储等功能。目前,对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以下简称“国内转厂”)实行免税办法。中山保税物流中心投入使用后,企业可将原来采用国内转厂方式结转出口的货物直接出口到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将视同出口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联,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保税物流中心投入使用,对于转变企业结转出口方式带来新的契机,从而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我市外贸出口,扩大税源规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从企业税收负担角度,并不是全部企业的国内转厂结转出口货物转变为保税中心结转对企业都有利。企业实行免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哪个有利,关键看企业取得的允许抵扣的国内进项税额是否大于(出口货物出口额 - 免税进口料件)×征退税差额。 影响企业转变结转出口方式的主要因素有四个:一是出口企业生产国内转厂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水、电、气(汽)等 所含的进项税额(以下统称“国内进项税额”);二是出口货物退税率;三是免税进口料件占出口额的比重;四是国内转厂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百分比。 举例: 如国内转厂出口额比较大的中山市某有限公司,2008年国内转厂出口货物24905万元,国内购进材料5230万元,免税进口料件金额9713万元。国内料件比重 为21%,免税进口料件比重为39%,转厂出口货物的平均出口退税率为14.55%,如果转厂出口货物通过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结转,企业结转出口由原来实行免税办法改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测算2008 年约可增加退税额516 万元,降低出口货物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税前利润。 再如中山市某有限公司,2009年国内转厂出口货物12027万元,国内购进材料4157万元,免税进口料件金额4936万元。国内料件比重为34.56%、进口料件比重为41.04%,转厂出口货物的平均出口退税率为17%。如果转厂出口货物通过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结转,结转出口由原来实行免税办法改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测算2009 年约可增加退税额706 万元。 一般而言,企业国内料件比重越高,转厂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越高,出口货物退税率越高,转变为“免、抵、退”税办法越有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现就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的税收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保税物流中心名单 (略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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