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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罪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思考题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特征 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规范,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九)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上述四类人员的公务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妨害公务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三)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概念和特征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为故意。 (二)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认定 1.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2.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刑事责任 三、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二) 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三)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特征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诉讼中应根据实际案情选择适用或合并适用其罪名。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信誉及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实施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行为。 3.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为故意。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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