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五版)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规划教材)教学课件 作者 苏惠渔 第二十九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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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思考题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及特征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规,侵害国家的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类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三)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多数犯罪属于故意,也有个别犯罪属于过失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分类 (一)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二)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概念及特征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认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应划清的界限 1.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2.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刑事责任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一)阻碍军事行动罪的概念及特征 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非军职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的刑事责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概念及特征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刑事责任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毁坏、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一)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概念及特征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刑事责任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一)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概念及特征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三)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刑事责任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及特征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武装部队的现役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和军队的正常工作。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冒充军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4.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非军人才能构成本罪。 (二)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界限。 2.本罪与《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 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概念及特征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与非罪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由于思想落后或军人家属在地方有实际困难,寄信或发电报给正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动员他早点转业回家或设法回家帮助家里解决实际困难的,或地方企业厂长、经理上部队以高薪劝说部队技术骨干到地方工作的,不应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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