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五版)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规划教材)教学课件 作者 苏惠渔 第二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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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设备安全的 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第六节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思考题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多数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五)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一) 放火罪的概念及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放火罪的认定 1.本罪与以放火方式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2.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三)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二、决水罪 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一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它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属于自然人一般主体,且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6周岁,而不是14周岁。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 三、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引发爆炸物或其他方法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属于自然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及特征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为手段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为手段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2.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并且只有已满16周岁的人才能实施。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 六、失火罪 (一) 失火罪的概念及特征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引起火灾,并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 失火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放火罪的界限。 (三)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引起水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 2.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为过失。 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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