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下册)(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李洁 著 下册全部 第二十九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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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 徐岱 第二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导读:本章主要阐述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战时违抗命令罪、投降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虐待俘虏罪,是本章须重点掌握的罪名。 第二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四、投降罪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六、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七、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九、违令作战消极罪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十一、军人叛逃罪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十三、为境外非法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十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十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罪 十七、战时自伤罪 十八、逃离部队罪 十九、武器装备肇事罪 二十、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二十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二十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二十三、遗弃武器装备罪 二十四、遗失武器装备罪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二十六、虐待部属罪 二十七、遗弃伤病军人罪 二十八、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二十九、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三十、私放俘虏罪 三十一、虐待俘虏罪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等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对上级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并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有对作战造成危害。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军人。具体来说,一般是接受上级命令和指示的军人。 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上级的命令,而故意拒不执行。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投降罪 投降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客体:军人参战秩序和国防安全秩序。 客观方面: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 主体:军人。 主观方面:故意。 根据刑法第42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第423条第2款的规定,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 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碍军队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侵害的对象:正在执行职务的部队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 主体:军人,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武装警察官兵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4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聚众阻碍执行职务的首要分子,使用武器装备阻碍执行职务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阻碍执行职务的,阻碍担负重要职责的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4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犯罪构成 军人叛逃罪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客体:国家军事利益。 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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