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下册)(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李洁 著 下册全部 第二十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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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 徐岱 第二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导读:本章主要阐述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基本内容,其中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构成了本章所须重点掌握的罪名。 第二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犯罪构成 三、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的类罪。由于本类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与刑法分则其他各章的同类客体有所不同,故此,不宜纳入刑法分则其他章节,只能作为一类独立的犯罪,单列为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犯罪构成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要件 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战时造谣惑众扰乱 军心,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 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是指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讯,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伪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牌照等专用标志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本书以构成犯罪是否以战时为构成要件,将本章的22个罪名,分为两类。 (一)平时和战时均可构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罪 这类罪不以战时为条件,但在战时实施是本类罪的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这类罪主要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等。 (二)战时特有的危害国防利益罪 这类罪以战时为成立条件,包括: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服役罪等。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十六、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十七、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十八、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十九、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二十、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二十一、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二十二、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客体:军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客观方面: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致使对方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根据刑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直接客体: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 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本罪,战时从重处罚。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犯罪构成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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