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下册)(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李洁 著 下册全部 第二十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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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 徐岱 第二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导读: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以国家安全为保护客体的犯罪。国家安全,是具有整体性的法益,以国家的整体之存立,或者是合法的国家制度之破坏为其基本特色。由于国家安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性,所以该类犯罪的成立与其他类别的犯罪相比具有严格性,就犯罪形态来说,一般以举动犯作为主要的规定方式。本章共有12个具体罪名,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叛变、叛逃的犯罪和间谍、资敌的犯罪。其中重点论述的是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叛逃罪和间谍罪。 第二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形态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为: (一)犯罪客体要件 本章罪的犯罪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所谓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因为本章之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最根本利益。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二)犯罪客观要件 本章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具体行为由本章的12个犯罪具体叙述。这里主要指出本章罪行为的两个大的类别,即内乱型的行为与外患型的行为。 内乱型的行为是指侵害国家内部安全的犯罪,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多数是内乱型的犯罪,其行为即属于内乱型行为;外患型的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外部安全的犯罪,主要是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三)犯罪主体要件 本章罪的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 有的犯罪也有特殊的主体身份要求,如背叛国家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不能成为本章罪的主体。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四)犯罪主观要件 本章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章规定的犯罪。即明知自己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章之罪的成立。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形态 由于本章之罪是以国家安全作为保护法益,因而本章犯罪在与保护法益的关系角度来说,必然是危险犯。 由于国家安全对于一国的重要性,因而一般说来,都要尽可能使国家安全不受到现实的威胁,作为对犯罪的规定方式,就是不以对国家安全的现实威胁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而是规定行为犯、举动犯等犯罪形态。在我国刑法本章规定中,没有实害犯的规定,均是危险犯,而且多为行为犯,也不乏举动犯的规定。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本章罪包括12个具体罪名,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即: 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叛变、叛逃的犯罪 间谍、资敌的犯罪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 除各本条所规定的法定刑之外,还有以下一般性规定: 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113条规定,除犯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之外,犯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总则第56条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一、背叛国家罪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要件:国家的外部安全。 2犯罪客观要件: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行为以及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的犯罪构成 关于对外国之勾结对象:应广义理解外延上应包括外国的政府、政党以及政治集团或社会势力以及相关的代表人物或个人;从内涵来说,不宜要求其社会集团、社会势力及其个人具有敌对性或对我国怀有敌意。 关于 “境外”:其范围应仅限于我国的台、港、澳地区。 关于勾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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