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下册)(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李洁 著 下册全部 第十九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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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 徐岱 第十九章 刑法各论概述 导读: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1指导司法实践的正确定罪和量刑 2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 3完善刑事立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 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 1、与时俱进的方法。 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刑法分则体系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将种类繁多的犯罪进行分类; 二是将各类犯罪和各种犯罪进行排序。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将犯罪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 首先,使形形色色的犯罪条理化、系统化,从而使刑法分则条文井然有序,便于查找和适用。 其次,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助于从理论上探讨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从而有利于解决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 (一)我国刑法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二)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按照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 (三)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的排列,一般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并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从重到轻依次排列。 第三节 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一、罪状 二、法定刑 三、罪名 第三节 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比如,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前一句是罪状,后一句是法定刑。 同时,由于罪状与罪名的关系十分密切,因而这一节也对罪名进行论述。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犯罪构成的描述。 刑法分则各条文中“……的”是罪状的标志,即只要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那么,“处……”之前的“……的”所表明的就是罪状。有的刑法条文中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罪状。 比如,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罪状1)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罪状2)的,是受贿罪。” 罪状的分类 二、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刑法总则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刑法分则中的法定刑是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具体犯罪的危害程度而确定的刑种和刑度,表明了犯罪与刑罚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关系。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是以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和最低程度为依据的。 法定刑分类 根据立法实践,以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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