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下册)(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李洁 著 刑法学上册 第八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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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 徐岱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导读: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要件的基本表现形式是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正确理解犯罪主观要件,应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进行。任何罪过心理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而根据二者之间排列组合关系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罪过形式。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所独有的主观要素,在特定情况下属于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与否,但可以影响量刑轻重。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理论根据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与认定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理论根据 我国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其作为上位概念,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这种观点承袭自原苏联的相关刑法理论。根据原苏联的刑法理论,作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上位概念,“罪过乃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犯罪的主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二)特征 1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 2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3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以犯罪行为和结果为指向的。 4犯罪的主观要件具有特定的时间维度要求(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三)主观恶性与犯罪主观要件的区别 首先,犯罪主观要件最重要的特性之一就是其所具有的法定性;而主观恶性则更多的是一个道德意义上的概念,其范围相对较广,也不具有上述法定性特征。 其次,主观恶性所体现的是一种时间与空间维度内对于行为人人性的综合评价,而犯罪主观要件则更多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特定行为的时候所反映出来的心理态度,从而在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上都是有限的。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四)人身危险性与犯罪主观要件的区别 人身危险性:指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分为广义和狭义概念两种。 人身危险性与犯罪主观要件之间根本性的区别除了法定性之外,更为重要的也还是体现在时间维度上。因为人身危险性需要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以及行为人自身和外在环境等一系列因素,预测其未来犯罪的可能性,其所关注的并不仅仅是行为时行为人所持有的特定心态,而属于一种较为宏观意义上的判断。 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与认定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两者关系: 认识与意志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认识是意志的前提,意志本身又是一种目的性质的认识,二者无法割裂开来。特定的认识制约着特定的意志,特定的意志又在影响特定的认识,而这样的一种辩证关系,决定了犯罪主观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其所体现的危害程度。 认识因素并不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存在与否及其标准,而意志因素则表征着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有无以及相关程度。 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与认定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检验、判断犯罪主观要件的标准应该是,同时也只能是犯罪行为等客观因素。 在确定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时,只能通过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结果进行客观的科学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 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与认定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 第二,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 第三,不能简单地用效果逆推动机(广义的,指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与认识错误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 三、犯罪故意的类型 四、认识错误 五、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一)相关刑法规定及理解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二)概念发展 其在我国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所谓“刑故无小”( 《尚书·大禹谟》 )的刑法观点。秦律、汉律当中也都对此有类似的记载。 到了唐代,已经发展到用“故”来表示故意的行为,用“知”来表示故意的不作为,并因此出现了所谓“故殴伤”( 《唐律·睡虎地秦简》 )、“知而不纠”( 《唐律·斗讼篇》 )的规定。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三)现代的代表性理论 1预见说 又称认识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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