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冯军 肖中华 著 第二编 第八章 犯罪的客观要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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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总 论 主 编 冯军 肖中华 第八章 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一节 概 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在其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所导致的结果 根据犯罪客观要件的基本概念,犯罪的客观要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客观要件具有明确的法定性 第一节 概 述 2.犯罪客观要件具有外在的客观性 3.犯罪客观要件具有内容的具体性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1.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 2.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3.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 第一节 概 述 4.犯罪客观要件是正确分析和印证犯罪主观罪过的客观基础 5.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是指刑事立法在规定犯罪客观要件时所要求的各种基本要素,是行为人在其主观罪过支配下所要进行的反社会实践活动应有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在其主观罪过支配下所实施的作用于客观世界并危害一定社会利益的人体活动,它包括了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危害行为的概念,危害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危害行为是一种见之于客观外化、危害社会利益的人体活动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二)危害行为是一种受人的主观意识、意志状态支配的人体活动 根据这一刑法原理,下列现象一般被认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1.人体的条件反射动作 2.睡梦中的人体活动 3.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人体举动 4.人体受到暴力强制下的行为 5.不可抗力引起的人的行为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三)危害行为是一种刑法明文禁止的人体活动 二、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其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除了具有一般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表现: 1.作为具有客观外在的可见性、有形性 2.作为具有身体活动的主动性 第二节 危害行为 3.作为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性 三、不作为 (一)不作为的行为属性和行为性质 1.不作为的行为属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作为并不具有行为属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作为本身不能导致客观外界的变化,从因果关系上说,不作为不具有行为的功能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作为同样具有行为的社会价值 我们认为,不作为在刑法上具有行为的属性,是符合唯物辩证法和法的一般原理的。 2.不作为的行为性质 不作为的行为本质与作为的行为本质一样,都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二)不作为的构成要素 1.不作为人必须负有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 第二节 危害行为 (1)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职责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3)由行为人先前行为所引起的特定义务 2.不作为人必须具有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第二节 危害行为 3.不作为人没有实际履行应当履行也能够履行的义务 (三)不作为的类型 第一,纯正的不作为犯 第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四、危害行为与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与时间、地点 时间与地点是危害行为的存在形式,没有时间与地点的危害行为是不存在的 (二)危害行为与方法、手段 危害行为作为人的身体活动,总是离不开一定的方法或手段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刑法上的危害结果,也称为犯罪结果 第一种观点认为,危害结果就是“对侵害的客体(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有两种,一种是所谓的‘实质’犯罪,另一种是所谓的‘形式’犯罪。在所谓‘实质’犯罪中,结果是构成的必要因素;相反地,‘形式’犯罪则以其构成不要求具有结果为特点”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刑法上的危害结果,虽然在不同的犯罪中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就犯罪行为对客体的侵害来说,它还表现为已经发生实际损害的结果和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实际损害的结果,或者说表现为现实的危害结果和潜在的危害结果两种形式” 我们认为上述对危害结果的不同观点,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与偏颇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第一,危害结果是受犯罪对象制约的 第二,危害结果是受犯罪构成内容制约的 第三,危害结果是受行为人主观罪过内容制约的 所谓危害结果,是指在危害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所引起的,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求的客观变化状态;在故意犯罪中,这一客观变化又是行为人明知、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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