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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总 论 主 编 冯军 肖中华 第十三章 罪 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标准 一、罪数的意义与地位 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有助于准确定罪 其次,准确界定罪数,有助于合理量刑 再次,准确区分罪数,有助于其他刑法制度的准确适用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标准 最后,正确界定罪数,有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罪数区分标准概述 三、罪数区分标准的确定与展开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所谓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施到该行为终了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过程的犯罪形态;简言之就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过程的犯罪 成立继续犯,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 第一,继续犯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二,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第三,继续犯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地侵犯同一对象的行为 二、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也被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发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将其按照基本罪定罪并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成立结果加重犯,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的是基本犯罪的构成行为 第二,由基本构成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第三,对于结果加重犯,刑法规定按照基本构成的内容进行定罪,但同时升级其法定刑 三、转化犯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行为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二,构成转化犯必须基于某种特定的条件 第三,转化犯应当发生刑法性质上的变化 第四,基于刑法的规定或者立法的精神,只能按照一个犯罪来处理 四、法条竞合犯 所谓法条竞合犯,也称法规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条文,而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只选择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成立法条竞合犯,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第二,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规范,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 第三,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 第四,对于法条竞合犯,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律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的适用 五、想象竞合犯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而符合数个彼此之间不具有包括与被包括关系之犯罪构成,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 构成想象竞合犯,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犯罪直接客体 第三,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是出于数个罪过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一、集合犯 集合犯就是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按照一个犯罪来处理的犯罪形态 成立集合犯,应当具备如下的条件: 第一,每一次实施的行为都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第二,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第三,刑法规定将多次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一个犯罪处罚 二、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刑法将原来二个以上各自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构成,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符合新构成的犯罪形态 成立结合犯,应当符合如下的条件: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第一,被结合的犯罪,应当是刑法上具有独立构成要件并且性质不同的数个犯罪 第二,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完全包括原罪所具有的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并将其结合为一个独立于数个原罪的复杂犯罪构成 第三,从原罪变成新罪必须由刑法加以规定 第四,符合结合犯的构成,必须同时符合被结合之罪的构成与刑法所规定的特殊条件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所谓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成立连续犯,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性质相同且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第二,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第三,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二、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牵连性地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成立牵连犯,应当具备如下的条件: 第一,牵连犯的构成行为上具有复数性 第二,牵连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第三,牵连犯是以实现一个犯罪为目的 第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三、吸收犯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因为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仅按吸收的犯罪行为处断的犯罪形态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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