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赵秉志 著 刑法总论第八章.pptVIP

刑法总论(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赵秉志 著 刑法总论第八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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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 主 编 赵秉志 副主编 贾 宇 李希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组织编写 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赵秉志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则不具有普遍意义。 二、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三、犯罪主体的意义 (一)定罪方面 (二)量刑方面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和概念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确这两种能力的含义及相互关系,是正确把握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需要。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从宽处罚的原则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切实贯彻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还应当明确以下四个问题: (1) 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怎样计算? (2)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 (3) 关于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4) 关于未成年人应否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二、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医学标准 2.心理学标准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三、生理功能丧失 四、生理醉酒 醉酒主要包括生理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类情况。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正确理解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含义,应当特别注意这样两个问题: 1.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人开始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2.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仅仅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并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作用和意义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立法沿革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典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和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2)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3) 单位犯罪具有整体性的特点。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与思考】 1.什么是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6.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 7.怎样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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