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赵秉志 著 刑法总论第二十一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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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 主 编 赵秉志 副主编 贾 宇 李希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组织编写 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赵秉志 第二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减刑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二)实质条件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和“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之间的关系问题。 (2)“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3)立功表现的认定。 第一节 减刑 (三)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的时间与幅度 (二)减刑的刑期计算 四、减刑的程序 第二节 假释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主要在于:(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3)适用的时间不同。(4)适用次数不同。(5)有无考验期不同。 第二节 假释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条件不同。 (3)有无考验期和收监条件不同。(4)刑期的计算不同。(5)适用的依据不同。 假释与释放的区别主要在于: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而释放,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二、假释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二)限制条件 (三)实质条件 第二节 假释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五、假释的程序 【问题与思考】 1.适用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2.适用假释的条件有哪些? 3.假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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