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赵秉志 著 刑法总论第二十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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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数罪并罚 3.由于假释属于刑罚执行的活动,所以在假释期满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已经执行的假释时间,不应计算在已经执行的刑期之内。 4.本条规定的并罚的方法是先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后,如果应执行的刑罚是有期自由刑,则应该把先前已经执行的刑期从并罚后确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这种方法通常理论上称之为“先并后减”。 第四节 数罪并罚 (三)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 1.“判决宣告以后”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理由如上所述)。 2.由于缓刑不是刑罚的执行活动,所以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以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由于假释属于刑罚执行的活动,所以犯罪分子在假释期满以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本条规定的并罚的方法是把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刑 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对被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分子,在确认对其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时,暂缓执行其刑罚,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之内,如果没有出现法定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在于: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即只定罪不判刑,而缓刑则是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判决并判处刑罚的基础上,宣告暂缓执行刑罚,但同时保持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第五节 缓刑 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主要在于:(1)性质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适用的条件不同。(4)适用的方法不同。(5)适用的依据不同。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1)适用前提不同。(2)执行方法不同。(3)考验期限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与假释的主要区别在于:(1)适用的对象不同。(2)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3)有关的时间不同。 第五节 缓刑 二、缓刑的种类与适用条件 (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二)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 3.犯罪军人没有现实危险。 第五节 缓刑 三、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我国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应以原判刑罚的长短为前提。 (2)在确定具体的缓刑考验期时,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适当的考验期。 第五节 缓刑 四、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缓刑的考察机关 3.缓刑考察的内容 第五节 缓刑 五、缓刑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五节 缓刑 六、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时间不同。 3.适用的关键条件不同。 4.适用方法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问题与思考】 1.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2.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3.立功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4.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5.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数罪并罚? 6.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7.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刑法总论 ? 主 编 赵秉志 副主编 贾 宇 李希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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