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赵秉志 著 刑法总论第九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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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认识错误 (四)工具认识的错误 (五)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和预想的结果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问题与思考】 1.为什么说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2.如何区分刑法中的犯罪故意与日常生活中的故意? 3.如何理解犯罪故意中的“明知”? 4.如何理解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5.如何理解和把握犯罪过失中的“应当预见”? 6.事实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刑法总论 ? 主 编 赵秉志 副主编 贾 宇 李希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组织编写 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赵秉志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具体而言,它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即是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即是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1) 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2) 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3) 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可见,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有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两种表现形式。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三、对于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 学说的争鸣 所谓违法性认识, 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被法律所容许的认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违法性认识之价值众说纷纭, 可以大致概括为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三种。 (二)判例的立场 (三)焦点的集中 (四)主张及违法性认识的考察方法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三、犯罪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通常认为间接故意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 第二节 犯罪故意 (1)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在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3)行为人实施某些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4)犯罪故意的司法认定 (一)、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的区别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三)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目的的区别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也兼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条件。 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三、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2)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3)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履行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以致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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