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赵秉志 著 刑法总论第六章.pptVIP

刑法总论(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赵秉志 著 刑法总论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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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 主 编 赵秉志 副主编 贾 宇 李希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组织编写 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赵秉志 第六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对特定空间的人所具有的适用效力。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刑法的溯及力。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适用效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第一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我国刑法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一般适用 (三)我国刑法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特殊适用 (四)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及其适用原则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何种空间范围内对何种行为主体所具有的适用效力。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三、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一)属地原则的总括性规定 (二)属地管辖的补充适用 (三)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标准 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 (一)属人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 (二)对外国判决效力的承认 五、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六、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一)普遍管辖原则的性质 (二)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是适用对象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且是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二是必须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三是必须在适用其他原则不能行使管辖权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第三节 刑法效力的限制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限制 1.从旧兼从轻原则对累犯的限制适用 2.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连续犯、继续犯和同种数罪的限制适用 3.法律不后及适用原则的限制 第三节 刑法效力的限制 二、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限制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范围如下: 1.按照国际惯例,外国的国家元首(皇帝、国王、共和国主席、总统等)、政府首脑(总理、首相、部长会议主席等)以及外交部长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2.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1)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等,包括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长久居留的;(3)外交使差在执行职务时,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第三节 刑法效力的限制 3.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实践,除外交人员外,凡依照我国与各国所订条约、协定应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的商务代表,也给予外交官待遇。 此外,下列人员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也得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1)途经或者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2)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3)各国政府来中国的高级官员;(4)依照国际公约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人员,如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有关人员。 4.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9年我国加入该公约)的规定,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名誉领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外交人员。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第1项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决执行者不在此列。”该公约于该条的第2、3项和第42条规定了对领事人员在刑事管辖方面的其他优遇。 【问题与思考】 1.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2.从旧兼从轻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如何? 3.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时,刑法的时间效力如何适用? 4.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定及其应用如何? 5.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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