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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企业年度利润分配的管理2.doc
企业年度利润分配的管理--转载(一)年度经营亏损
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当获得的所有收入小于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以及资产损失时,企业的经营成果就表现为亏损。亏损是指企业在一定的经营期间内,全部收入不能抵补全部成本费用及损失而出现的差额。
企业产生的亏损,根据形成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
1、经营性亏损,即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它属于非故意性亏损。
2、政策性亏损,是由于执行国家政策造成的,这类业务不一定以盈利为目的。
3、恶意性亏损,即由于经营者恶意经营企业或者贪污侵占、擅自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亏损。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亏损属于主观造成的舞弊性、非正常经营性亏损。(二)企业弥补经营亏损规定
1、弥补的是经营性亏损,即企业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亏损,对于政策性亏损,应当向国家申请财政补贴。
2、依照税法规定弥补,即依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性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连续5年用税前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内,无论企业是盈利年份还是亏损年份,均作为亏损弥补期计算弥补年限。而对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内的任何一年发生的亏损,又都可以单独计算各自的亏损弥补期限。
3、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在税后利润不足弥补的情况下,通常可以用企业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加以弥补。但是,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董事会提出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的权力机构审议决定。
4、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弥补,即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如果是负数(未弥补亏损),企业就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三)年度利润的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基数,不是累计盈利,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年初没有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才能按本年净利润计算提取数。
3、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企业章程对提取任意公积金有规定的,按规定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应当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一并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属违法行为,分配的利润应退还企业。库存股不参与利润分配。因实施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做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四)利润分配的例外规定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2、外商投资企业按实现净利润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属于中方职工权益资金,作为负债管理,投资者不能享有。
3、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五)国有资本收益分配规定
国家将建立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企业实现净利润,属于国家所有。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应付国有利润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五、收益分配管理的革新
1、明确了企业收入的管理原则
新《通则》明确对企业收入进行财务管理的原则和要求。规定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全部属于企业。旧《通则》则主要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方面对企业收入进行规定。
2、进一步调整了利润分配的对象
新《通则》在利润分配的对象上,做了明确的调整,一是企业分配的利润不是纳税申报时计算的税后利润,而是会计核算的净利润;二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不是企业净利润,而是可供分配的利润,这样就明确了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或者未分配利润的处理办法,以及企业提取必要的积累和投资者分取利润之间的关系。
3、取消了原来利润分配顺序中提取公益金的规定
4、明确了职工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内容
新《通则》第一次在财务规章中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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