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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干燥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5.doc
编号:XK06-010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压缩空气干燥器】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
5.3 空气压缩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9
5.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0
5.5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0
6 证书和标志 16
6.1 证书 16
6.2 标志 17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8
8 监督检查 18
9 收费 19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9
11 附则 19
附件1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0
附件2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1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3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4
附件5 检验报告 35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40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11个产品品种 (见表1)。
表1 空气压缩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1 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3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2 隔膜压缩机 5隔膜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3 螺杆空气压缩机* 6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7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8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4 滑片空气压缩机 9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5 压缩空气干燥器 10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容积流量范围;压力范围 11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容积流量范围;压力范围 备注:1、“*”为涉及产业政策产品,具体规定见本实施细则3.7;
2、“规格型号”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明确。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空气压缩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空气压缩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 话:0551-5316828
传 真:0551-5325105
电子信箱:kyjxkz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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