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ATM机发生故障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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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ATM机发生故障1.doc

英国一台ATM机发生故障,在顾客取款时会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此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赶来提款。银行方面称他们可以不用归还多余的钱。 中国一台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许霆多次恶意提款被判五年有期徒刑。而且一审曾被判无期徒刑。 同样是ATM机发生故障,顾客恶意提款。但是事件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将这两件事从我们这些普通人的眼中对比一下: 这让我想起,在今年五月份下旬的时候,无意间在网上看到一篇报道,题目是《中国银行业应向汇丰学习》。报道主要以借发生在英国的类许霆事件来表达对于中国银行业的不满。 首先中国的银行业的确应该向汇丰银行学习,一直骄矜狂傲的中国银行业何时才会有汇丰银行一样的站在客户角度考虑一下的想法。而不是总想着通过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收取各种手续费。在发生许霆案的时候,银行方面一直称自己是“受害者”。但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会支持银行应该为ATM机出错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如果一个人一辈子都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他就不会因为诱惑而犯下这样的错误,如果不是银行的ATM出错,这个人也不会因为这件事而成为罪犯。银行一整天都没有发现ATM出现障碍,从而纵容了许霆的行为,难道银行方面对次此没有责任么。再假若不知许霆一人发现此种情况,而银行也一直没有发现ATM障碍,难道对此银行部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么。在上面提到的报道中,作者也用了这么一句话来说明。“让国内银行业瞠目结舌的是,“汇丰银行表示,他们不会追讨多支付的钱,因为出错的是银行,顾客不必为此负责。”” 其次,我不由得猜想如果在我国再发生一起ATM机恶意取款的案件,事情的结果会是怎么样。估计会引起社会的轩然大坡,但是结果应该不会有太多与许霆案的偏差。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在中国社会,银行比起个人相比,许霆的行为可以形象的说是鸡蛋碰石头。谁让你撞了石头。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刑法》第264条上明文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制定、1998年生效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说,盗窃3万元到1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即使在许霆案的一审判决之后,引起了社会很多人士的争议。一审的结果明显是过于严苛。那么经过再次审判后的五年有期徒刑是否是公平的,我想在一审结果的对比下,争议少了很多,但并不意味这最终的审判结果没有什么可说的。 中国是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便在有些情况下法官未必不知道法律条文早已过时,但他必须严格适用法律。这是所有问题的关键所在,有很多案例,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认为没有那么严重的案子却被判的很重,我们认为严重的案子却因为这样的法律漏洞而判得很轻。 就在今年9月3日,经营一家海外代购淘宝店的店主李晓航,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一审判刑11年。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另外就拿国庆期间,女顾客一脚踢在女店主肚子上导致腹中胎儿死亡,法律人士认为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造成未出生的胎儿夭折不构成杀人罪。难道未出生的胎儿就不算人么?越来越多的人也意识到这样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案例也不断将这个问题暴露出来,我们期待着有所回应,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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