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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思考.doc

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思考 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思考   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思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指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因此,制定、完善并妥善运用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是重要的政策调控手段。   一、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我国现行增值税类型是生产型增值税(东北地区除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而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设备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特别不利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适时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进步,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影响了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由于出口的高新技术商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没有抵扣,出现退税不彻底,必然会提高价格水平,降低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此外,与其他产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这也导致了高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负担,容易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二)税收优惠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税收优惠方式缺陷。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手段是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期减免等直接优惠形式为主,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虽然有操作简便、易为征纳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1.税收直接减免只能在一段时期内使用,因而,对于高技术产业发展中持续的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2.税收直接减免一般在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初期使用,而由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特点所决定,该阶段企业很难或很少获利,该项政策难以给企业带来实际利益;3.税收直接减免,属于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的作用不显著,且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二是优惠标准缺陷。1.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外企业不平等。以区域为标准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别对待,导致在区域外的企业即使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企业,却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2.内外资企业地位不对等。外资优惠于内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比民营、私营企业优惠,不利于公平竞争。3.优惠力度偏小。具有直接性质的所得税优惠,仅限于有收益的企业才能实际受益,而具有间接优惠性质的企业科研投入的加扣优惠政策,也只限于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且赢利的生产性企业。因此,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存在条件限制,其真正的激励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三)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作用有限   我国的研究与开发费用(ramp;d)只占销售收入的1%,这几年略有增长,但还是偏低,而西方发达国家中的跨国公司都在10%以上,技术进步是需要投入的,在这样的税收环境下,我国对于技术研究开发的低投入必然导致技术进步的缓慢。首先从享受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看,国外研发费用的经常性支出中科技人员工资占最大比重,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有计税工资扣除限制,而实际上科技人员工资已超过扣除标准,势必加重企业税负。其次,从研发费用的财务和税收处理看,我国采取的是将研发费用金额列人管理费用,作为当期成本一次扣除。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实际起到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   (四)风险投资和孵化器缺乏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和孵化器都是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不可或缺的融资工具,而且是根据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而特别设立的融资工具,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上述两种融资工具的税收支持是不够的。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使高科技产品比一般产品税负要高,压抑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其次,在投资收益所得税上,虽然国家对高科技企业已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但是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风险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要双重征税,投资于高科技企业风险大,优惠政策少,因此无法有效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投资,也就无法促进风险投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高速发展。   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构想   (一)颁布特别法案,规范科技税收立法   当前应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从长远角度考虑,国家应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制定专门的《财政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和《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标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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