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洞南口海洋公园及游艇港(ROT)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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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洞南口海洋公園及遊艇港(ROT)案」 申請須知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中華民國97年5月 1.1.7 申請人對本申請須知及其附件、附錄、參考資料內容應自行分析檢核,申請人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前依規定方式請求釐清。 1.1.8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如有疑義,概依執行機關之解釋為準,不得異議。申請須知中如有瑕疵或申請人對本計畫之條件、方式或範圍等有所誤解或因上述瑕疵、誤解所發生之錯誤,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任何文件及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無效,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補償或重新甄選。 1.1.9執行機關不給付任何獲選或未獲選申請人參與本計畫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1.1.10 執行機關及甄審委員會得不解釋任一申請人未能獲選之原因。 1.1.11 本申請須知對申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有特別規定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1.1.12 本申請須知各條之標題,係為便利而設,實質上不影響各條之內容效力,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 1.1.13 本申請須知未訂定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2名詞定義 1.2.1 政府 指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 1.2.2 主辦機關 指交通部。 1.2.3 執行機關(以下簡稱本處) 指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係經交通部核准授權辦理本案之公告審核作業及契約訂定等相關事項之機關。亦為本案整建暨營運契約之甲方。 1.2.4 本計畫 指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4款及第42條等規定辦理之「龍洞南口海洋公園及遊艇港(ROT)案」。 1.2.5 計畫範圍 指交付給民間機構整建營運之範圍。 1.2.6 申請人 指依本申請須知規定申請參與本計畫之單一法人申請人。 1.2.7 合格申請人 指依本申請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人。 1.2.8 最優申請人 指依本申請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之合格申請人,經甄審委員會之綜合評審,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1.2.9 次優申請人 指依本申請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之合格申請人,經甄審委員會之綜合評審審查,評定為次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1.2.10 民間機構 指最優申請人經取得主辦機關核准函後,於申請須知規定期限內與主辦機關簽訂本計畫相關契約之法人。 1.2.11 協力廠商 指非申請人,但承諾接受申請人從事本計畫整建、營運相關工作委託者。 1.2.12 整建暨營運契約 指依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最優申請人,與本處簽訂之「龍洞南口海洋公園及遊艇港ROT案整建暨營運契約」。 1.2.13 甄審委員會 指本處為評定民間參與本計畫之申請案件,依促參法及其相關規定所設置之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 1.2.14 投資計畫書 指申請人依本申請須知規定,申請參與本計畫所研提之計畫書。 1.2.15 投資執行計畫書 指民間機構於簽約後30日內提出依投資計畫書、甄審會決議及本處意見修正後提出之投資執行計畫書草案,經本處核定後且列為本計畫之契約附件,以作為民間機構與本處間執行本計畫之依據。 第二章 計畫說明 2.1緣起 本案基地北臨龍洞岬、南至龍洞遊艇港港區,是國內首座結合海洋生態、遊艇港、海池、地質解說展示館,兼具休閒遊憩及知性功能的海洋公園。基地地理位置位於北部海岸旅遊線上,為東北角欣賞地質絕佳景點,尚可聯結周邊基隆、金九、福隆等遊憩據點塑造成為優質海洋休閒主題園區及遊艇港活動基地,極具旅遊發展潛力。82年、先前採OT方式委外經營,因租期5年過短業者較無投資意願,多以經營海泳為主,缺乏遊艇港主題特色,致使遊艇港區使用量。因此亟欲藉由民間機構資金投入整建暨營運主題園區相關設施,帶動地方繁榮,促進本特定區觀光發展。配合政府現階段正積極規劃遊艇產業發展相關策略,倘引入民間參與投資整建、營運方式,讓龍洞南口海洋公園園區內現有現有建築空間、遊艇港及相關設施得以活化,可將園區打造成北台灣海洋觀光及遊艇活動基地。 (不含海域部分),基地總面積約為9.1564公頃,其中公園用地面積為4.4262公頃,遊艇港專用區面積約4.7302公頃(實際面積以地籍謄本登載面積為準)。 基地內現有龍洞南口服務中心2層樓建築物乙幢、樓地板面積為4,474.5平方公尺(1樓2,692.04平方公尺、2樓1,782.76平方公尺),及室外停車場、海水游泳池、遊艇港碼頭及相關設備等公共遊憩設施。本計畫由民間機構就基地所需設施、服務中心建築物及其內之設施,依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依相關規定開發使用。(詳附圖一) 2.3計畫目的 為配合交通部正推動「遊艇活動發展方案」促進海洋觀光與遊艇活動之高附加價值,期望透過引入民間參與投資整建、營運方式,讓龍洞南口海洋公園園區內現有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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