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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3.doc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一、电子商务法律概述
1998 联合国 《电子签名示范法》
1999 欧盟 《电子签名指令》
2000 美国 《国际国内电子电子签名法》
2005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商务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外:
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所谓数字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人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
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中国: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为了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要求。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3.30开始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7.1开始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3.17开始实施
见稿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
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运营商应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买方权益、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严格法律责任制度,即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和买方、以及个人权益,运营商现行赔付受害者损失。运营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追索损失。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本特征为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但是作为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媒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却不可避免地要存储和发送信息。自从知识产权人开始在网络上捍卫自己的专有权,追究网上侵权行为的责任,接入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信息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工具提供者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断被牵扯进侵权纠纷之中,不断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
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负担过于沉重,就会损害网络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损害整个网络的健康发展。因此,法律不仅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标准,使责任风险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而且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加以适当限制,使之责任负担不至于过于沉重。统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判例及学说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看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严格责任,另一种是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的代表是瑞典于1998年5月颁布施行的一部法律。该法要求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负有在合理的限度内监督其所传输的内容的义务,其监督义务视运营范围和方向而定。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基于其所负的监督义务,必须从其系统中除掉含有版权侵权、色情、宣扬暴露等非法内容的信息。
但是,网络上的法律保护发展到现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严格责任的国家已经不多了。相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件都己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监控经过其系统或网络的信息的合法性的义务。例如,1998年底欧盟委员公布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的指令的建议草案”,就特别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监控其发送或存储的信息的任何义务。监控义务以及严格责任之所以没有得到普遍认可,主要是因为脱离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控能力。不论责任多么“严格”,都不能超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监控能力。如果他人的侵权行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无法控制的,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就没有可以归结责任的因果关系。
二、链接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络,而网络也离不开超文本链接。超文本链接已经成为万维网,甚至是整个互联网的灵魂。然而链接也“连”出了一系列麻烦,不少网站所有者因为设置了通向其他网站材料的链接而被指控为侵犯知识产权。
然而从链接的技术过程看,设链者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HTML指令组成的文档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用户的测览器一读这些指令,就能在链接的指引下,访问被链材料所在的网站,把链接对象显现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在链接对象被传输的过程中,确实有复制件形成,包括在用户计算机内存中所形成的暂时性复制件;但是这些复制件既不来源于也不经过设链者的计算机(服务器),链接自身并不复制任何材料。既然设链者根本没有“复制”被链对象,所以设涟者侵犯版权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如果设链者使用他人的商标、商号作为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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