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2004).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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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国土资发[2004]69号 1.范围 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5.评估范围与级别 5.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5.2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5.3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5.4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 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5.5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5.6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一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7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5.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分为三级。 见表5—1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表5—1 复杂程度 评估分级 项目重要性 复杂 中等 简单 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一级 较重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5.8.1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见表5-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表5-2 复杂 中等 简单 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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