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生态家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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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内容摘要】: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着重大意义。本文在分析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现状的基础上,了解其形成原因,以及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以保护和改善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业生态 环境保护 法律体系    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现状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已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从立法到执法都还存在许多问题,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所处在的困境使得农业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显得愈加紧迫。我国自开展环保工作以来,始终注重生态环境法规建设,但目前我国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还没有专门性法律,涉及农业环境保护内容的法律条文较多,我国主要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支撑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体系,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组成:(1)《宪法》中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这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总政策,也是环境立法的基础;(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们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20条的规定涉及农业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3)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针对特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对象和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先后出台了《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文件,构成了以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污染防治法为主的法律体系;(4)农业资源保护行政法规: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法》等相关法规;(5)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如《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农药登记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6)地方性农业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各省、市、区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摸索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颁布实施了《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或《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构成了我国农业环境保护重要的地方法规体系;(7)农业环境标准:农业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农业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等,逐步建立了适应我国地方农业生态环境地质条件和保护技术应用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8)其他部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而且《刑法》对破坏生态资源行为有了明确的刑罚确定。   二、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在立法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此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或条例,对农业环境保护虽有涉及,但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业环境和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统一起来,这些环境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未直接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这就使得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可依,不能展开。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大都建立在计划经济时代, 虽然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较多, 但规定的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保护和管理涉及农业生态环境的各类社会关系,一些重要农业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立法空白, 在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强制、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等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还没有法律调整。这样不利于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共同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步伐过慢。   2、在执法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措施,法律条文虽然不少,但有一个通病,那就是法律赋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太少;执法主体被人为割裂,农业生态环境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涉及方方面面,涵盖了生态农业的发展、森林草原的养护、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土地的利用与保护、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等领域,伸展到天上、地下的几乎所有空间。无疑,这需要有一个权威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然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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