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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价值及其发展
黄峥烽 (同济大学法学院 上海市 杨浦区 200092 )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确定的法的价值,在法律实践中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立法过程中所体现的法的价值,并不完整,仍然有所缺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承包法》所内涵的法的价值也进一步得到发展。
关键词: 秩序 自由 正义
Abstracts:The value of Law on Land Contract in Rural Areas is worthy of recognition in practice. But the value embodied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is not complete.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Law on Land Contract in Rural Areas should be developed further.
Keywords:Order Freedom Justice
作者简介:黄峥烽(1986-),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同济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房地产法、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00-02
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现的是一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同时也体现为价值主体的人的主体意识。纵观纷繁复杂的法的价值的阐述,为人所接受的最为基础的法的价值包括以下三种:秩序、自由和正义。
(一)秩序
秩序,是社会得以维系存在和持续发展的基本形式。在这些基本秩序形式中,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任何一种法律根本上都是为追求并保持一定秩序而服务的。
(二)自由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1]
(三)正义
正义体现为公正、平等等具体形态。“公正”不仅是人类的一种理想,同时还表现为这种理想与现实社会条件的结合。“平等”则是人类现实生活状况的直观反映,平等系最低限度的公正。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内涵价值彰显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是对我国土地制度的一种突破,尽管已经实行了多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价值基础并没有因为时代的变迁而有所退化。
(一)秩序价值
保持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是全社会所为之接受的社会意识。中国很长时期以来对土地的自然属性缺乏认识,对土地的利用毫无节制,导致生态平衡严重被破坏。《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秩序因素作为该法价值的重要考量,以寻求人类活动和自然规律达到平衡状态。 [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该两项规定明确了土地的可持续发展策略,使土地资源的保护得到进一步重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该项规定,是对于承包方违反土地开发和利用的合理配置所应承担责任的明确,这体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价值中对于秩序价值的重视。
(二)自由价值
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更多的是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农村的生产经营结构,是以“家庭”或“农户”为基本生产单位。在这样的农村经济背景之下,农村经济很难能形成较为完善的商品经济流通体系。因此,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提高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立法就显得极其重要。 [3]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此可见,农民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处分,排除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不法侵害,尤其是排除公权力的介入,使其对各种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强的物权属性,从而实现承包经营权从债权保护到物权保护的转化。而最为重要的是,将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大大增强了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便利性,更能实现财产效益的最大化。
(三)正义价值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正义的诉求,体现在土地承包制度仍然保持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的同时,更为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使得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得以体现。 [4]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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